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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整理编辑:浙江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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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学校和学员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设立要适应全县教育、经济、产业发展的需要,符合教育统一规划、布局合理的要求,申请设立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二)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三)培训机构应有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管理队伍和一定数量与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所聘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并符合相应任职条件,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教师兼任机构专职教师;培训机构与聘用教师及管理人员须签订合法的聘任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聘请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四)培训机构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其中10万元为风险保证金,举办者应当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后15日内缴至审批机关指定的账户存储。

(五)培训机构要有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楼层在5层及以下,生均办学场地面积应达到2.5平方米以上(含),培训机构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面积的80%。

培训机构不得设在住宅小区内,不得使用违章建筑,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办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和房屋质量安全要求,依法取得场地有效期内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举办食堂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培训机构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的场所。租赁场地须产权明确,土地证、房产证齐全,并与产权人签订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面向全日制中小学学生举办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全日制中小学的场地办学。

培训机构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二、规范审批程序

(一)申请初审。申请设立培训机构,需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联合踏勘申请,由乡镇(街道)会同教体、民政、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联合现场踏勘并初审同意后,向民政或市场监管申请名称核准,向新昌县教体局提出设立申请。

(二)申请设立。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3.新昌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登记表。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设施设备清单。

6.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7.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

8.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9.培训机构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10.办学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房屋质量安全状况,审批机关可要求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11.新昌县教体局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受理审批。新昌县教体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新昌县教体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到新昌县教体局等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分类登记。对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新昌县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对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新昌县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

现有已审批培训机构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

三、规范办学行为

培训机构要加强规范意识,重点落实四方面工作:

(一)办学工作。经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需将相关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各培训机构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或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不得使用不同的名字开展办学活动。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机构,如需设置分机构,按设置新的培训机构的程序办理。

(二)招生工作。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载明必须告知的内容,与《办学许可证》及机构章程规定相符,不得有虚假、误导等内容,不做不切实际的承诺,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县教体局备案。

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证书、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培训机构应分期向县教体局上报办班信息,包括场地及租金、师资及授课报酬、办班数量、培训科目、招生数量、收费标准等。每年分暑假班、寒假班、春季班、秋季班四次上报或按实际办班期次上报。

(三)财务工作。培训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教学班,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收、退费工作均应纳入机构财务统一管理,办理学生退费须开具正式凭据。

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审批机关备案。举办者投入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验资过户手续。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安全工作。培训机构举办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卫生工作,定期组织教职员工体检,每位教职员工均须持有健康证。培训机构不得利用车辆接送学生,不得为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立即整改。在现址无法完成整改目标,且安全隐患严重的,应搬迁至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为有效维护我县民办培训机构市场秩序,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实施《办学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评估结果通过发文、网上公示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由县政府牵头,各乡镇(街道)、教体、公安、民政、国(地)税、人力社保、卫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大队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下设6个执法小组,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开展检查整治工作。各部门在培训机构管理中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作为本辖区内培训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做实做细日常巡查工作,掌握培训机构的动态,在有关整治工作中,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集中取缔和整改行动。

(二)县教体局:负责检查培训机构办学资质、证照审批、培训内容、培训范围和授课教师资格等情况,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负责面向全体学生和家长的宣传教育,会同乡镇(街道)做好整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

(三)县公安局:负责检查培训机构安保人员配备、安保设施配置、安保措施落实和培训机构周边环境等情况,负责查处违规车辆接送,负责处置整治工作中的突发治安事件,为整治工作提供安全保障,严厉打击妨碍、阻挠以及暴力对抗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查处无证照培训机构涉嫌经济等犯罪案件。

(四)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检查财务管理、票据使用、税务登记领取和经营纳税等情况。

(五)县民政局:负责检查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机构年检报告书等资料情况,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联合查办。

(六)县卫计局:负责检查饮用水、卫生防疫、卫生保健等安全工作。

(七)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进行综合行政执法,依法拆除无证照培训机构用于教育培训的各类违法违规建筑;依法收缴各类用于非法教育培训的宣传用品。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检查营利性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培训机构食堂、餐饮配送企业资质、有关食品经营店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及虚假广告等情况。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对无照经营进行依法查处。同时,办理符合条件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登记。

(九)县消防大队:负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配备、消防安全标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合格证明或消防许可等情况,依法查处各类无证照培训机构的消防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无证照培训机构,并为培训机构行政许可提供消防方面的业务指导和审核。

本通知所指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实施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和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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