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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学教师资格《综合素质》模拟题二:教育法
整理编辑:浙江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17-11-12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
A.保护学生权益
B.保护教师权益
C.保证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D.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2.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
B.十
C.十一
D.十二
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A.学费
B.杂费
C.学费、杂费
D.任何费用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 )批准。
A.学校
B.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6.学校在有裂缝的教学楼中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这侵犯了学生( )的权利。
A.安全
B.受教育
C.受尊重
D.生存
7.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 )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
B.生活补助
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D.特殊奉献补助
二、材料分析题
小晴的家在农村,她正在县里读初二。有一天,她爸爸突然对她说:“你以后不要去上学了,县里消费高,供不起你。再说家里也忙,需要一个人给你妈帮忙。”小晴听了以后,伤心地哭了。她想读书,也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小晴的情况后,找到了小晴的爸爸,劝他让小晴继续上学。小睛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小晴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我说了算。”
请问:小晴爸爸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三、写作题
请以“如何保护青少年学生的权利”为题,写一篇论述文。要求观点明确,论述具体,条理清楚,语言流畅。不少于1000字。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选择题
1.【答案】D。解析:我国《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答案】A。解析: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本题选A。
3.【答案】C。解析: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因此本题选C。
4. 【答案】B。解析: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此本题选B。
5.【答案】C。解析: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因此本题选C。
6. 【答案】A。解析: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有:生存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安全的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本题选A。
7.【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因此本题选C。
二、材料分析题
【参考答案】
小晴爸爸的说法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让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小晴的爸爸让小晴没有接受完义务教育而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他应当让小晴尽快回到学校继续读书。如果小晴的爸爸仍不改正,当地政府应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送小晴返回学校上学。
三、写作题
【参考例文】
如何保护青少年学生的权利
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我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青少年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损害。对此,我们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
青少年学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因此,为了预防和有效制止教师侵害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我们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1)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
教师法律素养的提高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学生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教师不知法、不懂法,自己犯了法都不知道,又怎么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呢?因此,应要求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提高教师对学生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使教师明确学生所享有的权利,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从根本上提升广大教师的法律素养。从而使教师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教学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
(2)培养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
为使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学校和教师应加强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使他们清楚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当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应采取的保护措施,这对遏止侵害学生权利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是非常必要的。
(3)加强法律监督
要保护学生的权利,必须高度重视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应借鉴国外教育法制化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教育调解、申诉和仲裁制度,建立和完善与教育法律法规监督相关的一些性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除此之外,报刊、电台等舆论工具要紧密配合,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抨击,还可以组织专题讨论。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观念深入人心。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也要加强行政监督作用.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力度.严肃处理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总之,要使各种监督手段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保证监督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从而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4)树立民主的师生观
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当代教师的教育观念必须与时俱进,必须明确意识到学生的主体地位,树立师生平等观念。教师应尊重学生.充分认识到在人格尊严上师生是平等的。对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学生,应给予加倍的呵护,认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5)加强法制宣传
要在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中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家长会,向家长宣传教育法律法规,让每一位家长都知道学生在校应享有的法律权利,使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者有机结合,共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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