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试行)
整理编辑:浙江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19-06-2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等有偿(收费)补习的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第四条 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是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单位)和统筹指导全市治理有偿补课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学校(单位)有偿补课治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党政同责,共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潜心教书育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位学生负责,主动为学困生答疑辅导等志愿服务,切实履行好课堂教学、个体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职工不得参与有偿补课。
第六条 有偿补课行为的认定: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教学活动或利用学校资源给学生开办各种名义的竞赛班、提升班等并从中获利的。
(二)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教学、文化补习、各类创新竞赛培训的。
(三)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举办文化与创新竞赛类补习(培训)班,参与教学或管理的。
(四)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五)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鼓动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获利的。
(六)以学生托管、提供食宿为由从中获利的。
(七)其他应认定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违规违纪行为。
在职教职工利用工作之余对亲属或亲属子女进行无偿辅导的,不属于本办法处理范围,但须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人数不得超过3人。凡超出报备范围或规定人数的,一律视作有偿补课。
第七条 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
(一)有偿补课被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1.有偿补课情节较轻的,一经查实,扣除当年度30%的教育质量奖(年终考核奖),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5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处置结果由所在学校(单位)进行通报。
2.有偿补课情节较重的,一经查实,扣除当年度教育质量奖(年终考核奖),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5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处置结果由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3.有偿补课情节恶劣的,一经查实,扣除当年度教育质量奖(年终考核奖),由所在学校(单位)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本市各类公办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再聘用。处置结果全市通报。
(二)中小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学生信息、组织或介绍生源的,所聘用学校应予以解聘。
(三)下列人员经查实有前款所指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根据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予以免职。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师、模范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荣誉获得者存在有偿补课所列行为的,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3.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4.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校教师有偿补课治理不力、不作为的处理办法:
同一学年度内本校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被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查实的,视查实次数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警告、免除职务等处理,并取消学校本学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置结果作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年度考核及教育质量奖核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教师有偿补课的处分权限,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或者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三)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四)免除学校干部党政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教师有偿补课的处分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对有偿补课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衢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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