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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整理编辑:浙江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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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持续推进中小学校违规补课、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专项整治行动,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规定>的通知》《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01号金华市教育局人事处,邮编:321017。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579-82469796。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76522703@qq.com

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

联系人:程俊花 联系电话:0579-82468975

金华市教育局 2019年9月30日

金华市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持续推进中小学校违规补课、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专项整治行动,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规定>的通知》《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本市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研、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从事以学科教学等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等并收取费用的相关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第四条 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是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单位)和统筹指导全市治理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学校(单位)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治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是治理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工作的责任主体,书记校长党政同责,共同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潜心教书育人,自觉拒绝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对每位学生负责,切实履行好课堂教学、个体辅导和答疑等本职工作。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时必须明确教师不得参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

第六条 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

(一)利用晚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等课余时间,在本人家里、租借房屋或利用学校资源组织学生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或开办各种名义的特长班、兴趣班等。

(二)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生源的;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三)以父母、子女、家属或亲朋好友名义举办文化类补习(培训)班,参与教学或管理的。

(四)在同一场地(或不同场地)分批次给学生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辅导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家长和学生意愿,诱导、暗示、动员或强制学生参加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

(六)在校外培训机构中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特长培训;或委托他人、社会机构举办各类补习辅导班。

(七)参与组织或聘用异地教师(含未就业大学生)举办各类有偿辅导班、特长班。

(八)参加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违规补课、有偿家教。

(九)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十)其他应认定为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中小学课后托管服务不属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对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处罚。

(一)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被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1.人数较少,影响较小,经查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的,对当事教师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

2.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大,经查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扣除1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当年度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

3.规模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当事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4.当年累计查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当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单位,在指定范围内寻聘,直至开除或解聘。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扣发12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与考核相关的待遇),处理结果报市教育局;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优评先等。

(二)下列人员除按前项规定处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1.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根据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予以免职。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等荣誉获得者存在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所列行为的,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关待遇。

3.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解除聘用合同。

4.党员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三)中小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参与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或为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学生信息、组织或介绍生源的,予以解聘。

第八条 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校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治理不力、不作为的处理办法:

本校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被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查实的,视查实次数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警告、记过、免除职务等处理,并取消学校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结果作为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的处分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对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健全治理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工作责任制。

(一)加强师德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崇高性、纯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倡导和弘扬奉献精神,着力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建立公开承诺制和自查自纠机制。各中小学校要与教师签订严禁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责任书,并向社会作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整治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在职教师从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的,要及时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市教育局聘请行风监督员,设立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也要公布在职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行为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各责任督学要切实履行督导职责,定期不定期到联系学校专项督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处罚规定严于本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金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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