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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小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要点串讲九

整理编辑:浙江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17-11-12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内容简介

本章主要考查考生对于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要求考生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能够依法从教,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本章内容主要以单项选择题和材料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考生需重点掌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及依法执教等内容。在复习时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对于单项选择题和材料分析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

高频考点提要

1.原则方针类;2.承担责任类;3.负责部门类;4.特殊要求类;5.财政投入类;6.材料分析类。

高频考点速记

六、材料分析类

学校应付责任的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9】

续表

2.学校不负责任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2、13】

3.学生或者监护人应负责任的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0】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4.其他主体应负责任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1】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事故损害的赔偿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6、27】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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